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议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新县将军路666号羚锐制药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出席会议人员:
1、截止2026年5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介绍到会情况并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提名本次会议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并举手表决;
三、由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以下事项: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7、2026年度董事薪酬(津贴)预案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9、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9.01选举熊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9.02选举赵志军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9.03选举冯国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9.04选举余鹏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9.05选举程宝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0、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选举王钊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02选举杨钧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03选举张钦昱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股东的质询;
五、由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以上议案;
六、在股东代表及律师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七、董事会秘书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八、宣布现场会议暂时休会;
九、通过交易所系统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最终结果;
十、宣读本次年度股东会决议,参会董事签署股东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本次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十二、宣布本次年度股东会结束。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2附件1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5年,公司董事会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执行股东会各项决议,持续推动公司治理效能与经营发展质量双提升,切实保障企业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董事会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2025年度公司整体经营情况
2025年,在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环境与医药行业深刻变革的双重背景下,
公司围绕战略目标,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强化内生发展和外延拓展双轮驱动,加速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以品牌提质、管理增效引领高质量发展,公司运营效率与盈利水平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持续增强。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8.53亿元,同比增长10.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12亿元,同比增长10.81%。
具体经营情况详见2025年年度报告之“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二、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重点情况
(一)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召开情况
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需要,共召开董事会4次,对公司定期报告、利润分配、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等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会议议案均获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要求,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全体董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认真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主动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和行业情况等事项,对董事会各项议案认真审阅,充分讨论、审慎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切实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高效性,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范围运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科学的意见及建议。报告期内,共召开了4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所审议案均获通过,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合规运营及重大事项提出专业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情况
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2025年,董事会召集并组织召开2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所有议案均获通过,议案内容包括董事会工作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等。公司股东会均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为广大投资者参与表决提供便利,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授权,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决议有效落地。
(四)公司治理情况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多项制度进行修订,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完善公司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规范化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组织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人员参加上交所、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各项培训,提升其规范运作意识和履职能力。
(五)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
董事会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与透明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登记等保密管理工作,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公司持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信息披露、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听
4投资者热线以及组织投资者调研等多种途径,就公司战略规划、公司治理、经营
业绩等与投资者进行准确、及时的双向沟通,搭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桥梁,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共同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树立了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六)重视股东回报
公司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回报,自2000年上市以来,已累计派发现金红利超
25亿元。报告期内,公司认真执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继续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全体股东派发2024年度现金红利5.10亿元,股利支付率达70.64%,切实维护了投资者利益。
(七)董事绩效评价与薪酬情况
公司领取津贴的董事(含独立董事)薪酬(津贴)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兼任
公司高管及其他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兼任的职务在公司领取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其报酬。报告期内,董事会较好地完成了工作目标和任务,具体考核及薪酬情况已在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三、董事会2026年度经营计划
2026年,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立足公司实际及战略目标,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多措并举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董事会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公司治理
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持续深化公司治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价值,优化董事会决策机制,全面提升董事会治理效能与决策质效;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全面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对关键业务环节的监督,深化全面风险管理,不断增强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努力构建更加规范、透明的上市公司治理与运营体系。
(二)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董事会将持续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同时,公司将继续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5严格落实股东回报规划,通过多元渠道深化与投资者的沟通,构建互信、共赢的
投资者关系,为公司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
(三)经营管理
公司将坚持以消费者为中心,聚焦医药主业,深化创新引领,激发内生动力;
加强品牌建设,完善营销布局,实现品牌价值与经营效益同步提升;加强专业化团队建设,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持续优化组织效能;加速数智化转型升级,强化运营与质量管控,持续巩固高质量发展根基,推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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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6附件2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的《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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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7附件3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的《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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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8附件4
《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的《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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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9附件5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的《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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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10附件6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具体制度内容附后。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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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11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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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和工作职责相匹配,同时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承担的责任义务及享有的管理权限相匹配。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应与考核结果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考核以及初步制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与具体构成。
12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
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高管或高级顾问及其他职务的董事,不单独就
董事职务领取报酬,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薪酬标准按本条第
(三)款执行。
(二)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制,按月发放。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含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基本薪酬应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须以绩效导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等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激励;激励依据应基于岗位职责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支付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聘任、任期内辞职等原因
岗位发生变动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津贴自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发放。公
13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确定与发放以绩效评价
结果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基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评价完成后发放。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应根据考核条件达成情况、个人考核结果,进行分期归属或行权。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
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规定并受到公开批评/处罚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问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在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与
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14(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二十二条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
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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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15附件7
2026年度董事薪酬(津贴)预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经营与发展情况,2026年公司董事薪酬(津贴)方案拟定如下:
一、董事薪酬(津贴)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领取津贴的董事(含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二)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顾问及其他职务的董事,不单独就其担
任的董事职务在公司领取报酬,而是根据其兼任的职务在公司领取报酬;
(三)薪酬(津贴)于任职期间分期发放,可根据行业状况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董事薪酬(津贴)方案
(一)兼任高管或高级顾问及其他职务的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基本薪酬主要基于企业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同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水平,并依据其岗位职责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济效益、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对公司贡献情况等综合评定。
(二)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为10万元/年(含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在公司据实报销。
三、发放办法
(一)非独立董事基本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公司相关规则发放。
(二)公司董事因换届、聘任、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岗位发生变动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
(三)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后,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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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16附件8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的《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17附件9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促进公司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名(含职工代表董事1名)。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公司董事会拟提名熊伟、赵志军、冯国鑫、余鹏、程宝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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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熊伟,男,1984年12月生,研究生学历,正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贴膏剂销售部副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熊伟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目前,熊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539011股,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赵志军,男,1971 年 12 月生,EMBA,注册会计师。曾任亚太会计集团高级经理,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审计师,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
18总经理、总经理等职。现任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截至目前,赵志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00000股,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
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冯国鑫,男,1989年12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截至目前,冯国鑫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50000股,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余鹏,男,1969年11月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审计总监、副总经理等职。现任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截至目前,余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50000股,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程宝东,男,1973年12月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南羚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贴膏剂事业部总经理等职。现任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河南羚锐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截至目前,程宝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被提名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9附件10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公司董事会拟提名王钊、杨钧、张钦昱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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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王钊,男,1961年12月生,药学博士。曾任日本国立冈山大学医学院药理学系助理教授、美国西奈山医学院小儿免疫学系访问教授、哈佛大学医学院遗传
学系访问教授、清华大学科研院院长助理。现任清华大学药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双聘教授,清华大学高端装备研究院生物医药与装备研究所所长,日本国立冈山大学海外特聘教授。截至目前,王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中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杨钧,男,1969年12月生,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曾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现任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截至目前,杨钧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20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张钦昱,男,1985年生,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兼任北京市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检察院“检校合作专家”,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专家智库”委员,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金融市场机构投资者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公益调解员,北交所专家,中国中小企业法治人才库入库专家,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截至目前,张钦昱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
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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