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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锐制药:羚锐制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1-1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285证券简称:羚锐制药公告编号:2025-036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南省新县将军路666号羚锐制药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1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7080101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30.1175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熊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冯国鑫先生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余鹏先生以及副总经理

叶强先生、武惠斌先生、李磊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70114315 99.5979 611503 0.3580 75200 0.0441

2.0、议案名称: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67569788 98.1081 3195830 1.8710 35400 0.02092.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67474588 98.0524 3281330 1.9211 45100 0.0265

2.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67572088 98.1095 3193530 1.8697 35400 0.0208

2.0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67473888 98.0520 3281830 1.9214 45300 0.0266

2.0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67562588 98.1039 3193330 1.8696 45100 0.0265

2.0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67562788 98.1040 3193330 1.8696 44900 0.0264

2.0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67538088 98.0896 3193530 1.8697 69400 0.0407

2.0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67535388 98.0880 3196230 1.8713 69400 0.0407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喆、刘吕宸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上网公告文件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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