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现就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1、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姜明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或其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等情况。
2、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决议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姜明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能够为公司的长足发展作出贡献。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吕伟、包文兵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