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1总则
1.1为适应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1.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人员组成
2.1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2.2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3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2.4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1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2.1至2.3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2.5法律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投资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工作小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3职责权限
3.1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2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4决策程序
4.1公司如发生本细则3.1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事项,公司战
2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相关事项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上报公司党委会、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4.2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5议事规则
5.1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5.2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5.3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5.4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5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35.6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5.7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5.8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5.9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6附则
6.1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6.2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6.3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