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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江苏舜天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1-18 查看全文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二零二三年元月三十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23年1月30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星期一)9:15-15:00。

二、会议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三、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软件大道 21 号 B 座 1 楼会议室

四、出席人员:

1、截至2023年1月1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已登记而无法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会议主持:公司董事长高松先生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六、审议事项:

1、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1

2、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4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8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10

七、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秘书李焱女士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决议。

八、会议登记方式及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详见公司2023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临2023-006”《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三年元月三十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1: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年1月13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月1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

的《省国资委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苏国资复〔2021〕4号),原则同意《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1年1月2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次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九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3年1月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十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预案》

《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预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鉴于2021年7月19日公司披露了《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8),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4328277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且现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

(1)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

2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股票价格,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据此,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P=(P0-V)=(3.01-0.12)=2.89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三年元月三十日

3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2:

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年1月13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月1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

的《省国资委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苏国资复〔2021〕4号),原则同意《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4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1年1月2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次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九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3年1月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十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预案》

《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预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资金总额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自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以来,公司发展受内外部环境影响,导致公司业绩指标增长与预期指标存在差距,公司2021年业绩指标未达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另外,由于2名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

3名因个人原因变动,共计5名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应回购注

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二)回购数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5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其余激励对象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59031股。

(三)回购价格

1、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2.89元/股。

2、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回购价格:

(1)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

2.89元/股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回购注销;

(2)因个人原因变动,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2.89元/股。

(四)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项合计约为682.68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表(单位:股)本次变动前本次增减数量本次变动后类别数量(股)比例(%)(股)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64867001.46%-235903141276690.94%

无限售条件股份43679607498.54%043679607499.06%

合计443282774100%-2359031440923743100%

6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三年元月三十日

7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3: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业绩指标未达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故公司拟回购注销5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其余激励对象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59031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443282774股减少至440923743股,注册资本将由443282774元减少至440923743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文件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实施修订。

上述事项涉及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三年元月三十日

8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附件: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提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因公司2021年业绩指标未达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故公司拟回购注销5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其余激励对象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59031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443282774股减少至440923743股,注册资本将由443282774元减少至440923743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文件规定,拟对《公司章程》实施修订。

修订部分详细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3282774元。440923743元。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份总数为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443282774股,全部为普通股。440923743股,全部为普通股。

(以下无正文)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三年元月三十日

9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详见附件。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三年元月三十日

10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附件: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总则

1.1为规范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关联交易及关联人认定

2.1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1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其中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为日常关联交易。

2.2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2.2.1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

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

12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2.2.2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

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2.2.3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及关联交易适用第2.2.1条的规定。

2.2.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2.2.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13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2.6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2.2.4条和第2.2.5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2.2.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2.3公司与第2.2.4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3关联人报备

3.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3.2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4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4.1除第4.6条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4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4.2除第4.6条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4.3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15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4.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本制度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6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4.5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6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4.7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

17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

4.8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按以下原则

确定关联交易金额:

(一)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

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为准;

(二)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

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为准;

(三)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为准。

4.9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

4.10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第4.1条规定的

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本制度相关要求披露,

18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第

4.2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4.11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

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4.1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

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

19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4.1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20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2.2.5

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4.14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披

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

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5附则

5.1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部门日后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以监管部门颁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为准。

5.2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内”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5.3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5.4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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