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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30 查看全文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1总则

1.1为加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1.3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2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2.1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2.2公司法律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在不违反信息披露各项规章制度、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运

作、不泄漏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3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

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

2.4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2.5公司法律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3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3.1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3.2主要方式和基本要求

3.2.1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3.2.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3.2.3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3.2.4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

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

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3.2.5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3.2.6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交易所要求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

“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3日常沟通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证券事务代表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3.4投资者说明会

3.4.1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3.4.2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3.4.3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3.4.4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

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3.5公司接受调研

3.5.1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

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5.2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5.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3.5.4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

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3.5.5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

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3.5.6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3.5.7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执行。

3.6 上证 e 互动平台3.6.1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

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3.6.2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

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3.6.3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

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4附则

4.1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上交所自律监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2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修改,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4.3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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