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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7 查看全文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总则

1.1为了规范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1.3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1.4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1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1.5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2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2.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2。

2.3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2.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2.5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2.6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中至少一家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2.7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

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

指定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指定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3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3信息披露的内容

3.1定期报告:

3.1.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1.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

4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3.1.3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

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4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5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

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3.1.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6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3.1.7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3.1.8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3.1.9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3.2临时报告

3.2.1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7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8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9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2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3.2.3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3.2.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3.2.5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3.2.1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10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6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3.2.7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以

及市场有关公司的传闻。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2.8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4.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

11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和修改,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4.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4.3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4.4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5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4.7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

12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持股5%以上的股东。

4.8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4.9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4.10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4.1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13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4.12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14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单

14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负责向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4.15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

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4.16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公司投资部在

对会议议案预审查时,应当发起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会办。

4.17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4.18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4.1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15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4.20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制度、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21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该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相关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并

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5信息披露的程序

5.1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财务部及相关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定期报告草案;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165.2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5.2.1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

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

5.2.2公司涉及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经理层、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应及时呈报董事长;

(三)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相关部

门编制临时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五)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六)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批;

(七)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

17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

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八)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

5.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应当规范,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5.4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如有必要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通报方式包括书面、邮件、电话等,必要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5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5.6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5.7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186信息披露保密措施

6.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6.2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6.3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

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6.4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6.5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7信息披露责任追究与处罚

7.1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7.2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

露公司机密给予内部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8附则

8.1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19管部门日后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以监管部门颁布

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为准。

8.2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内”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8.3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8.4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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