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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豪时尚: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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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 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36层 邮编:210005

36/F, Asia Pacific Business Building, 2 H电话/Tel:+862569511818 lanzhong Road, Gulou District传真/Fax:+862569511717 Nanjing,Jiangsu210005,China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时尚”或“公司”)委托,就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计划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苏豪时尚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3、本所系法律服务机构,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苏豪时尚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回购价格等方面的合理性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经办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苏豪时尚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4、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苏豪时尚如下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苏豪时尚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苏豪时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苏豪时尚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苏豪时尚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年1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年1月12日,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省国资委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苏国资复(2021)4号),原则同意《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2021年1月2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1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七)2023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回购事项已经2023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3月31日,公司完成了上述回购注销工作。

(八)2023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回购事项已经2023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8月14日,公司完成了上述回购注销工作。

(九)2025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预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预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等议案,该等议案尚需经过股东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后续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计划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并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鉴于公司2023年业绩指标未达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公司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51,900股。

(二)回购价格及其调整

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披露了《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6),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8,847,974股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含税),且现已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四章之“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二、回购价格的调整及股份回购的程序”,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增发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据此,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P=(P0-V)=(2.89-0.09)=2.80元/股。

综上,本次回购价格为2.80元/股。

(三)回购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合计约为575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其调整、

资金来源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及《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后续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其调整、资金来源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唐建辉

经办律师:

杨亮

经办律师:

苏常青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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