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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豪时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豪亚欧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增持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06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豪亚欧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增持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苏豪亚欧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苏豪亚欧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亚欧互联集团”、“增持人”或“公司”)委托,就苏豪亚欧互联集团自2025年4月9日-2026年3月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期间”)增持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时尚”)股份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次增持所必需的一切资料、文件和信息,该等资料、文件和信息是真实的,有关资料、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

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苏豪亚欧互联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江苏苏豪亚欧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6年12月18日

注册地址 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 丁海

注册资本 314,241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134791880Y

经营期限 1996年12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保税物流中心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般项目:科普宣传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池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云计算设备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肥料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汽车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二手车经纪;粮食收购;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玩具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苏豪亚欧互联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专栏”(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regulatory/home/)、“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查询,苏豪亚欧互联集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苏豪亚欧互联集团持股情况

根据苏豪时尚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苏豪亚欧互联集团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4月9日增持苏豪时尚股份前,苏豪亚欧互联集团系苏豪时尚的控股股东,直接持有苏豪时尚股份230,371,455股,占苏豪时尚总股本的52.49%。

(二)本次增持计划具体内容

根据苏豪亚欧互联集团于2025年4月9日向苏豪时尚发送的《关于拟增持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基于对公司目前稳定的经营情况以及未来持续向好的认可,苏豪亚欧集团计划自2025年4月9日起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含4月9日增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4月9日增持金额),本次增持股份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苏豪亚欧集团将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根据江苏舜天于2025年4月10日披露的《江苏舜天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4),苏豪亚欧互联集团2025年4月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公司股票50万股,增持比例为0.11%。

根据苏豪亚欧互联集团于2026年3月4日出具的《关于增持江苏苏豪时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苏豪亚欧互联集团股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2025年4月9日至2026年3月4日期间,苏豪亚欧互联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了苏豪时尚股份2,765,000股,占苏豪时尚总股本的0.63%,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5,005,361.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控股股东苏豪亚欧互联集团持有苏豪时尚股份233,136,455股,占苏豪时尚总股本的53.37%。

(四)关于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间的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江苏舜天于2025年4月10日披露的《江苏舜天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苏豪亚欧互联集团拟自2025年4月9日起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含4月9日增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4月9日增持金额)。苏豪亚欧互联集团承诺将根据江苏舜天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苏豪时尚股份。

根据苏豪亚欧互联集团出具的《关于增持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确认苏豪亚欧互联集团的股份增持计划于2026年3月4日实施完毕。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苏豪亚欧互联集团2025年4月9日至2026年3月4日,累计增持苏豪时尚股份2,765,000股,占苏豪时尚总股本0.63%,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5,005,361.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苏豪亚欧互联集团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股份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0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拟增持股份前,苏豪亚欧互联集团直接持有苏豪时尚52.49%的股份,持股比例超过苏豪时尚已发行股份的50%,苏豪亚欧互联集团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累计增持股份占苏豪时尚总股本0.63%,不影响苏豪时尚的上市地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苏豪时尚已就本次增持股份的相关情况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2025年4月10日,江苏舜天披露的《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就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本次增持情况、后续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2025年10月11日,苏豪时尚披露的《苏豪时尚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进展公告》,就增持进展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就本次增持实施结果进行公告外,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苏豪时尚已就本次增持股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1、增持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计划及其实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4、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证券法》《股份变动管理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豪亚欧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增持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o26年3月4日出具,正本一式费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景)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王重

林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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