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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豪时尚: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0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36层 邮编:210005

36/F, Asia Pacific Busincss Building, 2电话/Tcl:+862569511818 Hanzhong Road, Gulou District,传真/Fax:+862569511717 Nanjing, Jiangsu 210005, China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会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6日14点30分在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B座1楼会议室如期举行。同时,本次股东会安排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通过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截至2025年10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230,871,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1%。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24名,代表股份6,972,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将表决结果录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系统;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236,701,233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52%。

(2)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3)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5,829,778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83.61%。

(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二)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236,785,733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56%。

(2)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3)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5,914,278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84.82%。

(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三)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236,695,433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52%。

(2)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3)本议案不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程序。

(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四)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236,448,63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41%。

(2)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3)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5,577,178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79.99%。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已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指派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 (南景)律师事务所 (盖章)

唐建辉

郭陟

经办律师:

孟梓暄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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