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1—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合理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
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
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2—第十条公司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公司应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三章职责及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
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3—(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4—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七)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的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
动的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大决策、重大
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5—(五)向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报告合规审计和评价意见;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及时通报在本职工作中发现的合规风险,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
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对表现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按程序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6—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须遵守内部审计准则,遵循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一)明确审计项目。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董事会批准的
年度审计计划和临时追加的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工作。
(二)送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三)制定审计方案。内部审计部门应选派合格、胜任
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项目审计方案。
(四)实施现场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
审计工作具体要求,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
(五)编制审计报告,交换审计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在
现场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编制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小组应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对审计报告做—7—适当修改。审计报告经董事长审定后签发,重要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签发,正式送达被审计单位。
(六)后续跟踪监督。审计组应当跟踪了解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项目、审计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并加强管理。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
工作底稿以及证据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对
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九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组织人事
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8—第二十一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公司应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
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省以及公司或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9—(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省、上级公司或本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保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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