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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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W&HLAWFIRM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所大厦A座16层
邮编:100080电话/传真:010-62684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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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W&HLAWFIRM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中华人
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恒
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之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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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
法律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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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
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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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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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2024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2月27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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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14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
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1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线上
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以视频通讯会议方式参与了本次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投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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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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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15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796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
票表决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37.9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89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2,288,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857%.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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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
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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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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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张小炜
之人
经办律师(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安微张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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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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