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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恒科技: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蓉蓉、周正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18 查看全文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恒科技

股票代码:60028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蓉蓉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周正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文景街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文景街

权益变动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权益增加

签署日期:2025年8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准则第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目录....................................................2

第一节释义.................................................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资金来源..............................................10

第六节后续计划..............................................11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4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5

第九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6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17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19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

2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指《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李蓉蓉、周正昌

大恒科技、公司、上市公指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

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指郑素贞制人青岛中院指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李蓉蓉女士于2025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上就李蓉蓉女士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

前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指274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9%的事宜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导致合计持股比本次权益变动指

例达到公司总股本9.26%的权益变动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女士与周正昌先生于2025年8月16日签一致行动人协议指

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准则第号》指益变动报告书》

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准则第号》指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李蓉蓉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李蓉蓉性别女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2051975***********

住所和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否地区的居留权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主要任职情况

是否与所任任职单位主任职单位注册起止日期任职单位名称担任职务职单位存在营业务地产权关系宁波金海后勤服

2018年至今员工物业服务宁波市海曙区无

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周正昌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正昌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周正昌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2041947***********

住所和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文景街***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否地区的居留权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主要任职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正昌先生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最近五年内无任职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经济纠

4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女士与周正昌先生于2025年8月16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承诺在公司的所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等事项的表决中,将采取一致行动。具体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5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周正昌为了维护双方在公司中的

共同利益,确保在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中能够形成统一意志,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增强决策影响力。

二、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李蓉蓉已披露的前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事项外,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或拟发生股份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持有公司股份274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6.29%;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持有公司股份13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9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04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2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周正昌于2025年8月16日共同签署

《一致行动人协议》,导致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增至404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26%。

本次权益变动过程如下:

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素贞女士持有公司129960000股无限售流

通股被司法拍卖且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其中,李蓉蓉女士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274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9%,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周正昌先生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13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2025-027)、《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临2025-02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将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拥有表决权比例

李蓉蓉274600006.29%6.29%

周正昌130000002.98%2.98%

合计404600009.26%9.26%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7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一)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

鉴于双方均为公司的合法股东,为了维护双方在公司中的共同利益,确保在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中能够形成统一意志,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增强决策影响力,经友好协商,根据《民法典》、《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同意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二)达成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时间

双方于2025年8月16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双方承诺,在公司的所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

大经营决策、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等事项的表决中,将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投票表决、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2、一致行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2)审

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担保、资产收购

或出售、资产置换、关联交易等事项;(5)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6)

审议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7)共

同行使股东会或股东的召集权、提案权;(8)共同行使投票表决权;(9)共

同行使股东相关诉讼权利;(10)其他所有可采取一致行动的股东权利。

3、在需要采取一致行动的事项上,双方应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达成一致,双方应尽力协调。若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持股多数原则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

4、对于特别重大的决策事项,双方可通过召开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表决,

形成一致行动决议。决议应明确表决事项、表决结果及双方意见。若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持股多数原则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

85、任何一方计划增持或减持时,须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在符合法律规

定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数量及时间。

6、本协议签署生效后,若双方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任何一方不得随意退出或解除本一致行动人协议。

8、出现下述情形时,一致行动人协议自动终止:(1)一方失去股东资格;

(2)上市公司退市;(3)因监管规定要求终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状态,不存在权利受限制情况。

9第五节资金来源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股份时资金来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上市公司274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涉及资金总额为361684931.67元。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上市公司

13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涉及资金总额为171227389.35元。

上述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所使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所使用资金来源的具体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支付资金总额为361684931.67元,其中自有资金

241684931.67元,自筹资金120000000.00元,自筹资金来源于自然人周建波。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支付资金总额为171227389.35元,根据其本人自述全部来源于家庭自有资金,其中170900000.00元来源于其本人之兄弟姐妹之子女,分别为自然人方帆、自然人周建波。

上述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涉及资金已于2025年7月28日完成支付。

二、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女士、周正昌先生于2025年8月16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导致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增加所致,不涉及股东方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不涉及股份转让交易。

10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

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

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重组的明确计划。

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产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1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计划。

在未来如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在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

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在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

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在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

影响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

12合法权益。

13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仍作为独立运营的上市公司继续存续,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均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保持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将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与上市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将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14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

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15第九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权益变动的前六个月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经自查,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权益变动的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16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7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周正昌

签署日期:2025年8月16日

18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交易情况的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表;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大恒科技证券投资部。

投资者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19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股票简称大恒科技股票代码600288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一姓名一住所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正昌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文景街二姓名二住所

有√无□

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8有无一致行动人

数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月16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对境内、境是否拥有境内、

是□否√是□否√外其他上市公司外两个以上上市

持股5%以上公司的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蓉蓉女士持有公司274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披露前拥有权益

6.29%。

的股份数量及占

本次权益变动前,周正昌先生持有公司13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上市公司已发行

2.98%。

股份比例

20本次发生拥有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蓉蓉女士、周正昌先生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益的股份变动的

404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6%。

数量及变动比例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李蓉蓉女士与周正昌先生于2025年8月16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动的时间及方式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持续关是□否√联交易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同业竞是□否√争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12是□否√个月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

是□否√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是□否√定的情形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是√否□条要求的文件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否□资金来源是否披露后续计

是√否□划

21是否聘请财务顾

是□否√问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需取得批准及是□否√批准进展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

是□否√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22(本页无正文,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周正昌

签署日期:2025年8月16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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