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大恒科技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大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件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的副本、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
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大恒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且鉴于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五)本所仅就大恒科技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大恒科技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大恒科技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已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0.24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共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5,030,100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5,030,100股公司股票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应当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业务申请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的《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及《关于调整2025年度利润分配每股派发金额的公告》,自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申请日(2026年8月4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5,030,100股。公司现有股本436,8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为431,769,900股。基于上述公司股份回购情况,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公司2025年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43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492,008.57元(含税)。每股派发金额调整后,因计算尾数问题,导致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的总额与原派发现金总额略有差异,最终以实际发放结果为准。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一(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业务申请文件,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中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基于上述,以本次申请日(2026年8月4日)前一个交易日(2026年8月3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10.37元/股计算参考价格,具体如下:
(一)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0243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10.37-0.0243)一(1+0)=10.3457元。
(二)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簿调整后计算得出,其中: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一总股本=431,769,900×0.0243÷436,800,000~0.024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0.37-0.024)一(1+0)=10.3460元。
(三)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0.3457-10.3460÷10.3457~0.0029%<1%
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内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张宽
沈国权
庄东红
2020年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