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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恒科技: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23 00:00 查看全文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及生效条件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但《规范运作指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但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

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除按照本制度第五

条至第七条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委

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

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

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

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二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

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任董事、高管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另行作出承诺的,还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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