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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恒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4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告》包括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

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

议于2026年6月23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15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相关

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6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218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9243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25%。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9304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64%。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69304629股,同意662092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5336%;反对28602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1269%;弃权2351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395%。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69304629股,同意661991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5191%;反对28628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1307%;弃权2426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502%。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69304629股,同意664728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9140%;反对28155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0625%;弃权16260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0128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326%;反对2815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7284%;弃权16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0%。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69304629股,同意661816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4938%;反对28893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1689%;弃权2336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373%。

(五)审议通过《关于计提2025年度减值准备及转销核销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69304629股,同意663563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7459%;反对29315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2298%;弃权167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8896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542%;反对2931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0056%;弃权16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2%。

(六)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69304629股,同意5386635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7.7240%;反对1539431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2125%;弃权439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64063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057%;反对153943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36.7892%;弃权43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69304629股,同意644414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2.9829%;反对42649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1538%;弃权598260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6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9814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780%;反对42649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1922%;弃权598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98%。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69304629股,同意646609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2995%;反对462575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6745%;弃权179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72009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024%;反对4625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1.0545%;弃权17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1%。

(九)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69304629股,同意663496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7362%;反对29375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2385%;弃权174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88896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382%;反对2937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0200%;弃权17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8%。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69304629股,同意5385235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7.7038%;反对1543281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2680%;弃权194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82%。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69304629股,同意5385815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7.7122%;反对1542861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2620%;弃权17860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58%。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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