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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恒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5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科技”或“公司”)委托,就大恒科技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相关的文件及资料,并已经得到大恒科技以下保证:大恒科技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大恒科技为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大恒科技提供的会议材料及相关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恒科技已就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事项履行了下列程序:

(一)2026年8月6日,大恒科技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2026年8月7日,大恒科技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2026年8月7日,大恒科技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2026年8月24日,大恒科技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26年8月24日,大恒科技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五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董事会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由5.89元/股调整为5.87元/股。根据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原因2026年6月23日,大恒科技召开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6年8月1日,大恒科技披露了《关于调整2025年度利润分配每股派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2026年8月15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具体方案为:公司拟以总股本4368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数

5030100股后,实际享有利润分配权的总股本4317699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0.0243元(含税),以此计算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492008.57元(含税)。

2025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8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8月21日。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为0.024元/股(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492008.57/436800000≈0.024)。

(二)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根据《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前述受让价格和认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所示: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进行调整,P=5.89元/股-0.024元/股≈5.87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恒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调整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恒科技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调整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张宽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庄东红年月日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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