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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信通:亿阳信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30 查看全文

ST信通 --%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公司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公司已于2023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14时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

西街 26号院 1号楼中海大厦 CD座 1236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2月21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53147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1052069股的40.1151%,均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义祥主持,除2名董事因其他公务未出席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无现场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本次股东大会无现场投票结果。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51052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82%;

反对461706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38%;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912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867%;反对46170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510%;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3%。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68850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85%;

反对443908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5%;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67530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33%;

反对445228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7%;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68850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85%;

反对443908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5%;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本议案获得通过。

3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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