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亿阳信通公司治理文件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风险控制........................................-2-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3-
第四章信息披露.............................................-4-
第五章附则...............................................-4-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1-亿阳信通公司治理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委
托理财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
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
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产品、规模及期限。公司理财产品业务,只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
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公司不得将理财产品授予个人或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职能管理机构,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
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并统一领导下属子公司财务部门有关委托理财的职能管理。主要职能包括: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亿阳信通公司治理文件
(一)每年度结束后第一个季度向公司管理层汇报上一年度资金理财情况,结合公司资金规模及下一年度现金流量预算,合理预计下一年度委托理财总额度,经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后执行。
(二)公司闲置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符合委托理财条件的,适时向总裁
办公会提出可行性方案,经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后执行。
(三)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四)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设立理财产品台账,跟踪理财产品存续期进展及
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五)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六)负责及时将委托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重要业务资料归档保存。
(七)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指定专人于每季度结束后向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情况、盈亏情况及风险控制情况。
(八)负责配合证券事务部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进行审计与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审查
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
第九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3-亿阳信通公司治理文件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部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证券部确保披露的内容和公司财务部提供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性。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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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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