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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东海证券及相关人员收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中国证券报 2020-11-11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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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网讯 11月10日,浙江证监局披露了一则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海证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张宜生、吴逊先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浙江证监局调查,2018年及2019年,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合计4.94亿元,2018年涉及金额3.07亿元,2019年涉及金额1.87亿元。其中,2.36亿元被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余用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及日常经营支出。

但东海证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未发现前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在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专项核查报告中做出合规的结论性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根据证监会令第137号修改,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东海证券及张宜生、吴逊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合规意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在2020年11月29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浙江证监局在警示函中如此表示。

如果对此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信息显示,张宜生与吴逊先的执业岗位均是保荐代表人,张宜生目前在东海证券仍是在职状态,吴逊先则于2020年9月份已从东海证券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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