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138号
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郭予丰,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暨总经理;
田鑫,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苏宏伟,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退市西水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托产品逾期的重大风险事项披露不及时2020年6月,公司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认购的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信托)作为受托人发行的“新时代信托蓝海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中共有5笔信托产品到期后未收回,合计投资本金60.40亿元。相关投资本金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5.94%,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利润的315.40%,属于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迟至2020年7月18日才披
1露子公司认购的信托计划逾期的提示性公告,并公告称天安财险在
逾期后与各方进行了协商,截止公告日该投资资金逾期未收回,存在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二、多期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020年8月28日,公司披露2020年半年报显示,公司收到天
安财险的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发现其对2020年期初的相关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一是,2018年天安财险与天安人寿、华夏人寿签署了相关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
及回购事项,其仅就转让信托计划受益权事项进行了财务记账并经审计后公告,但未就回购事项进行相应财务记账。二是,2018年天安财险与天安人寿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天安财险向天安人寿转让两家子公司各15.625%的股权(以下合称标的股权),天安财险对本次子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相应财务处理。2019年1月24日,双方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天安财险应在2020年12月
31日前退还天安人寿股权转让款合计5.4亿元,但天安财险未就退
还转让款等事项进行相应财务调整。据此,公司对2018、2019年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此外,2021年1月26日,公司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经公司财务人员自查发现,未将对天安财险会计核算方法变更产生的投资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导致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非经常性损益相关数据填报有差错。
公司因此对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其中,2018年年度报告中,调增总资产341.68亿元,调增营业总收入14.68亿
2元,调增营业总支出14.68亿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22.92%、
5.95%、6.05%;2019年年度报告中,调增总资产363.16亿元,调
减归母净资产1.94亿元,调增营业总收入21.48亿元,调增营业总成本20.64亿元,调减归母净利润1.93亿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35.99%、1.80%、12.62%、10.69%、10.08%;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83.69亿元,占更正后金额的67.74%。
公司未及时披露巨额信托产品出现逾期的重大风险事项,同时多期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暨总经理郭予丰、时任财务总监田鑫、时任董事会秘书苏宏伟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暨总经理郭予丰、时任财务总监田鑫、时任
3董事会秘书苏宏伟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及时履行公开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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