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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水电:电投水电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3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292证券简称:电投水电编号:临2026-039号

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91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 383978863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1.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61999883.68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34144998.3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27854885.36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7月6日全部到账,该等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6〕第 110C000221 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事项详见公司2026年7月16日临2026-027号公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电投集

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五凌电力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

项目公司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何家洞风电场项目、乐福堂风电场项目、灵官风电场二期项目、松木塘风电场二期项目、维

山天龙山风电项目和湖南桃源木旺溪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近日,公司、五凌电力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项目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和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订了《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8月28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募集资金用途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内风力发电项五凌电力有限19010090192

1股份有限公司目和湖南桃源木旺溪

公司00784435长沙东塘支行抽水蓄能电站中国工商银行道县湘核清洁19010090192

2股份有限公司乐福堂风电场项目

能源有限公司00770921长沙东塘支行湖南祁东县灵中国工商银行

19010090192

3官风电开发有股份有限公司灵官风电场二期项目

00781454

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双牌湘核清洁19010090192

4股份有限公司何家洞风电场项目

能源有限公司00773104长沙东塘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南桃源抽水19010090192湖南桃源木旺溪抽水

5股份有限公司

蓄能有限公司00784284蓄能电站项目长沙东塘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五凌桃江电力19010090192松木塘风电场二期项

6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00786913目长沙东塘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五凌新化电力19010090192

7股份有限公司维山天龙山风电项目

有限公司00788690长沙东塘支行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账户余额均为0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三方监管协议》,“甲方1”为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为五凌电力有限公司,“甲方3”为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项目公司,统称为“甲方”;“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1”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丙方2”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称为“丙方”。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2、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何家洞风电场项目、乐福堂风电场项目、灵官风电场二期项目、松木塘风电场二期项目、维山天龙山风电项目、

湖南桃源木旺溪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合理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必要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1指定的主办人吴煜垠、刘一飞,丙方2指

定的主办人黄多、崔登辉、汪家富、尹一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主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授权文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2、甲方3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1、乙方,同时向甲方1、乙方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累计3次未及时向甲方2、甲方3出具对账单,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重庆仲裁。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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