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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达环保: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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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长春天津大连长沙武汉沈阳西安济南杭州郑州重庆乌鲁木齐福州南京成都昆明合肥太原苏州珠海温州无锡东莞三亚宁波石家庄南宁南昌银川厦门西咸新区香港海牙纽约巴黎迪拜布鲁塞尔硅谷阿拉木图

1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恒2025[15G20240333-00005]号

致: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毕

娜律师、刘熔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召集

人、会议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有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5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14时30分在公司十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陈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2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085164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319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亦受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均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8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会议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数据,以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05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54427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778%。以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之股东身份及出席会议、投

票表决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105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239591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296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下同)共105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5443067股,占

3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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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总数的1.9778%;该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系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且

在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九项,与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的拟审议事项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验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工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情况表。

根据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5886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6%;

反对25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弃权11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5470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7%;

反对25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弃权1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4023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6%;

反对26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28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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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年报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5501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5%;

反对25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弃权15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5、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ESG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4046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1%;

反对2623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8%;弃权29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

6、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4761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0%;

反对3264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弃权15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60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19%;反对326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39%;弃权15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2%。

7、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5288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

反对2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弃权15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8、审议通过《审议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820608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71%;反对19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0%;弃权16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0780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64%;反对19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5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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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1.2756%;弃权1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80%。

9、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胡一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4738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5%;

反对3002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8%;弃权18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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