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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3-02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0号

───────────────关于对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控股股东;

孙广信,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广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2号)查明的事实,2017年8月,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孙广信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进行过程中,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9名实际出资人签署了《关于认购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协议书》,约定对上述实际出资人认购的股份提供本金及收益保证。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签

署上述本金及收益保证的协议和合同,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并配合公司披露上述信息,影响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2.1条、第2.3条、第2.23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本次纪

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0年)》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控

-2-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孙广信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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