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 -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要求对公司2025年度履职的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蒋春黔、刘信光、孙燕萍、涂娟、莫德曼、程池,2025年4月18日任期届满)及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涂娟、莫德曼、程池、代军勋、胡俞越、徐雅珍,任期自2025年4月30日起至2028年4月30日止)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蒋春黔、刘信光、孙燕萍、涂娟、莫德曼、程池、代军勋、胡俞越、徐雅珍的履职情况以及查阅本人签署的《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报告》,上述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董事会认为公司上述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始终保持高度独立性,其履职行为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监管要求,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为公司决策提供了公正、独立的专业意见。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