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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15 查看全文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管理,严控对外担保风险以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通过

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形式,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原则

第三条公司只对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控股公司

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不得为公司以外无股权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应按照持股比例对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公司超股比担保,对控股公司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其它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1—第五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对外担保事项,其他部门或人

员未经授权,严禁办理担保业务。

第三章对外担保决策权限

第七条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八条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提供担保。

第九条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

之间相互担保,由财务部编制年度担保预案,提交公司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由财务部拟定担保事项申请,逐笔提交公司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四章对外担保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担保事项进行管理,具体包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担保申请,办理具体担保事项。

(二)公司风险控制相关岗位人员负责起草和审查与担保有

关的文件,协同财务部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2—处理与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三)证券部负责复核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事项:

(一)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制度等相关要求。

(二)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归属、是否与担保金额相匹配等。

第十四条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或子公司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六)公司认定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其他情形。

—3—第十五条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签署担保合同。

若担保合同相关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与担保事项相关

的文件资料,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履行。

第十七条被担保人出现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时,公司财务

部应及时报告公司研究应对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

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才有效的,公司应当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十九条被担保人未按有关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偿付债务

或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为被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同时,公司应当立即启动对被担保人的追索程序。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破产案件后,公司财务部

应当及时提请公司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行使追索权。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担保过程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

公司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执行和管理担保事项的部门及人员,应—4—当按照公司员工违规处理、责任追究管理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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