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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15 00:00 查看全文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

立与投资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透明度,改善公司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1—(四)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公司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2—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

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3—第八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积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4—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5—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

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6—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

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股东会、董事会、业绩说明会等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三)通过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电话、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四)建立与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协会、机构投资者、中

小投资者、媒体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

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7—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

—8—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二十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

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保管期限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股票交易时段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9—(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公司接待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E互动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10—(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2022年修订)》同时废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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