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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298证券简称:安琪酵母公告编号:2025-045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6546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6546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5月9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2月9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湖北安琪生物集团转发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考分[2021]7号),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1年2月22日至2021年3月3日,公司将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3月4日,公司披露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5.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6.2021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1年5月6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878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有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

制性股票共计5万股,因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734人,实际授予数量为878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7日披露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8.2022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年2月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9.2022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0.2023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年2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1.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3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3.2024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4.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4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4年7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6.2025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5年3月3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7.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及登记情况授予日期授予登记日授予价格授予数量授予人数

2021年4月15日2021年5月6日24.30元/股878万股734人

(三)2020年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事项解锁日期解锁数量(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锁2023年5月8日26624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锁2024年5月7日2576600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5月6日起,进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二)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激励计划

第三个限售期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现可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48个月内出现过未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除限售条件。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公司2022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

标如下表所示:30.70%,行业平均水平21.17%,高于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行业平均水平;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

2022年净资产现金回报61.44%,行业平均水平12.32%,高于

行业平均水平;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

第三个解除 率(EOE)不低于 28%;以

增长率92.52%;2022年资产负债率

限售期2017-2019年业绩均值为基43.24%。

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低于60%,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以2017-2019年主营业务收

入均值为基数,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2022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50%。

注:(1)上述业绩指标 EOE=EBITDA/

平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 EBITDA 为扣除所得税、利息支出、折旧与摊销之前的利润总额。(2)2017-2019年业绩均值是指2017年-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平均值。

(3)在计算 EOE、净利润增长率时,采用剔除本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

市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为核算口径。(4)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股权融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则在计算 EOE 时剔除该等行为产生的净资产及净利润增加值的影响。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及公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2022年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

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果情况如下:

人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1.股权激励授予的734名激励对额度,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象中有84人因离职、调动、当选监事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

额度。2.650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合不同的考核评价结果对应不同的绩效格”,当期解除限售标准系数为1。

考核系数:

考核评价结果合格不合格标准系数10

激励计划原授予的734名激励对象中有84人因离职、岗位

调动或当选监事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截至目前,公司已对80名不符合条件人员回购注销了所持股份,剩余4人持有的

18200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于2025年5月完成回购注销。

三、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5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54600股,为获授股票总数的34%,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1%,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锁已获授限本次可解锁数量占已序号姓名2024年职务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获授限制数量(股)数量(股)性股票数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王悉山董事、副总经理300001020034%

2覃先武总工程师300001020034%

3吴朝晖副总经理300001020034%

4刘劲松副总经理300001020034%

5杜支红副总经理300001020034%

6高路董事会秘书1800062003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1680005720034%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技术人员、管理骨干(644人)7580000259740034%

合计7748000265460034%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654600股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5年5月9日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

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14148800-265460011494200无限售条件股份8544958712654600857150471总计8686446710868644671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必要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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