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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化股份: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3-09 查看全文

國浩律師(南寧)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NANNING)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2)第5045-4号

致: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吴楠律师、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

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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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浩律師(南寧)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NANNING)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3年2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

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3年3月8日(星期三)15点00分在广

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心B座10层第七会议

室由公司董事长黄葆源先生主持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8日9:15-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2023

年3月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

代表股份436,942,36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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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ALL LAW FIRM(NANNING)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

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74,8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126%。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化工集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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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ALL LAW FIRM(NANNING)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限公司为本事项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4,533,009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52%;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33,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52%;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09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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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朱继斌经办律师(签字)

吴楠吴南

刘卓昀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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