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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锡有色: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16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2101号房邮编:530200

电话:0771-5760061传真:0771-5760065

电子信箱:grandallnn@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法关律于意见书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5064-3号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华锡有色金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夏律师、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法律意见书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华锡法律意见书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法德律规范意和见勤书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的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师律同意意见公司书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的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法开律程意序见书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5年10月3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15点00分在南

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心A座8楼812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张

小宁先生主持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法同验律证意:见出席书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2025年11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的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432479856股,法占律公司意有见表书决权股份总数的68.3690%。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法公律司董意事见、书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207人,代表股份

2259691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5723%。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

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3法律意见书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法股律份意有限见公书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的。同意4548809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9法%律;反意对见18书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2%;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的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法2律24意01见11书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35%;反对18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098%;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7%。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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