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西意字[2025]第【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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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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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4811号西安港国际采购中心8号楼17层1702室 (710026)Room1702,17FBuilding Xian Port lntematonal Purchasing CenterNo.4811Gangwu Road Xian International Trade & Logistics Park,Xiran,ChinaTel:+8629-88866955 Fax:+8629-88866956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西意字[2025]第【2|3】号
致: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及听取事项、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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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并说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系统、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11月5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会于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办渭水七路公司渭北工业园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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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3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29人,代表股份合计150,925,86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6189%。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47,997,4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7726%。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7人,代表股份2,928,41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46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资凭证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27人,代表股份2,928,41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463%。其中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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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0人,代表股份0.00股;通过网络投票327人,代表股份2,928,419.00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补选王坤元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
1.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
2.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3.不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4.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股东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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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1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1.00《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补选王坤元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50,831,266.00 20,101.00 74,500.00
表决结果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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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陈洁
关彪
2625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