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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田斌、胡过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11-28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1372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64289281000

名 称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田斌、胡过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陕证监措施字〔2025〕4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田斌、胡过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田斌、胡过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田斌、胡过江: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23年年报中供应链项目应收款项往来主体核算错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导致2023年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斌、财务总监胡过江对相关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田斌、胡过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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