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227号
关于对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蓝天燃气,A 股证券代码:605368;
李新华,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黄涛,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赵永奎,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赵鑫,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燃气或公司)披露关于《关于长葛蓝天2024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2024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2.1.1
条、第2.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2.1.1条、第
1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新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黄涛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赵永奎作为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鑫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
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新华、时任总经
理黄涛、时任财务总监赵永奎、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鑫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
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2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
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