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6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完善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原则
本制度遵循公司薪酬制度以岗定级、以级定薪、人岗匹配、易岗易薪总体原则,同时结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遵循以下专项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相关规定,确保薪酬管理合法合
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表现紧密挂钩,体现岗位价值与贡献,强化风险约束,建立薪酬止付与追索机制。
(三)公开透明原则: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策程序、确定依据、实际支付及
考核结果依法依规披露,接受股东、监管机构及社会公众监督。
(四)中长期绑定原则:兼顾短期激励与公司中长期发展,通过任期激励、递延支付等方式,引导高级管理人员聚焦长期价值创造。
第四条薪酬释义
1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对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贡献、承担经营
风险及履职付出的价值回报,体现岗位价值、履职能力、经营业绩及中长期贡献,由固定薪酬、浮动薪酬、福利津贴及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整体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
第五条薪酬确立依据
(一)按照上市公司监管规定,明确薪酬结构、绩效占比、发放规则及止付追索要求。
(二)结合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经审计财务数据、行业薪酬对标及股东回报水平,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体额度。
(三)依据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结果,核定中长期激励收入及递延支付金额。
(四)参考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价意见,优化薪酬方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党组织
党组织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前置审议机构,主要职责:
(一)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补充方案;
(二)审议薪酬总额、薪酬结构调整及中长期激励方案;
(三)审议年度及任期薪酬考核结果、薪酬支付方案;
(四)审议薪酬止付、追索相关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最终决策机构,主要职责:
(一)审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补充方案;
(二)审定薪酬总额、薪酬结构、考核标准及支付方式;
(三)批准年度及任期薪酬方案、考核结果与支付安排;
(四)审定薪酬止付、追索相关事项;
(五)向股东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统筹信息披露。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决策咨询机构,独立董事占多数,主要职责:
2(一)制定、审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及方案,明确定价依据、薪酬构成
与考核标准;
(二)组织开展年度、任期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
(三)结合经营业绩、审计数据、行业对标,提出薪酬总额及个人薪酬建议;
(四)审核中长期激励、递延支付、止付追索事项并向董事会提报建议;
(五)讨论个人薪酬及履职评价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予回避;
(六)向董事会报告薪酬考核与管理情况,提供决策支撑。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
为薪酬管理具体执行部门,主要职责:
(一)起草、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配套方案;
(二)配合开展绩效评价,收集整理考核数据资料;
(三)负责薪酬核算、发放、递延支付及止付追索落地执行;
(四)整理归档薪酬资料,配合信息披露;
(五)负责日常薪酬管理。
第十条公司财务管理部
依据人力资源部薪酬核算数据、考核结果及支付安排,办理薪酬发放、递延支付、追索扣回、账务处理及备案,确保支付合规准确。
第十一条其他相关部门
配合提供履职评价、经营业绩相关数据资料,协助绩效评价及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章薪酬激励模式与结构
第十二条薪酬激励模式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叠加上市公司中长期激励安排,执行公司年薪制规则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预设年度总收入目标,按年度及任期目标拆分固定薪酬、浮动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
(二)月度预发部分薪酬,年度按经审计的经营业绩结算,任期届满按任期考核结算中长期激励收入;
(三)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比例不低于50%。
3第十三条薪酬结构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固定薪酬、浮动薪酬、福利津贴、中长期激励收入四部分组成。
(一)固定薪酬:含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与岗位职级、职责、能力及月度出勤挂钩。
基本工资:保障性工资,高级管理人员统一基数,符合监管及合规要求;
岗位技能工资:结合岗位责任、工作复杂度、行业经验及个人能力核定。
(二)浮动薪酬:含绩效工资、年绩效奖、专项激励,与经营业绩、个人履
职、组织绩效联动。
绩效工资:月度预发,按薪酬结构比例按月计发;
年绩效奖:以年度经营目标、个人全年绩效、审计财务数据为依据,年度核算后兑付,扣减月度预发部分多退少补;
专项激励:针对新品开发、市场突破、重大项目、降本增效等突出贡献,按专项方案立项评审后兑付;
绩效薪酬(绩效工资+年绩效奖)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比例不低于
50%。
(三)福利津贴:含餐补、交通补贴、高温取暖补贴、话费补贴、节日福利等,按公司制度执行。
(四)中长期激励分为任期激励、股权激励两类:
任期激励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按不低于年度薪酬20%计提,根据经营业绩核定;
公司依法依规结合经营状况推行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政策,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具体方案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适时拟定,并按照规定履行必须的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薪酬固浮比例
专项激励、福利津贴不纳入固浮比例计算,固浮结构如下:
中长期激固定薪酬浮动薪酬薪酬激励模励收入岗位类型式基本岗位技绩效工年绩效任期激励工资能工资资奖
总经理级及以上年薪制40%10%30%20%
4中长期激
固定薪酬浮动薪酬薪酬激励模励收入岗位类型式基本岗位技绩效工年绩效任期激励工资能工资资奖副总经理级(含年薪制40%20%20%20%高级副总经理)
注:基本薪酬为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绩效薪酬为绩效工资+年绩效奖+任期激励,绩效薪酬占比均达标50%,符合监管要求;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按副总经理级执行。
第四章宽带薪酬与定薪
第十五条宽带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宽带薪酬执行公司《岗位宽带薪酬表》,薪级对应岗位职级,薪档按履职能力、从业经验、绩效表现确定。
第十六条定薪管理
分新聘任定薪、试用期定薪、转正定薪:
(一)新聘任定薪: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建议,党组织前置审议、董事会决策;
(二)试用期定薪:试用期薪酬不低于转正后固定薪酬+绩效工资标准的80%;
(三)转正定薪:结合试用期表现、岗位匹配度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价确定,不超出对应薪级区间;
(四)定薪结果纳入信息披露,明确依据及标准。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薪酬调整类型
分为年度薪酬审视、岗位变动调薪、非常规调薪:
(一)年度薪酬审视:每年初结合审计业绩、个人绩效、行业对标、公司经营状况开展审视;
效益增长且绩效优秀,薪酬可在不超效益增幅内调整;
效益下滑、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薪酬原则上不涨或适度下调;
亏损年度调整需专项说明业绩联动合理性;
调整方案经前置审议、董事会决策并披露。
5(二)岗位变动调薪:晋升、降级、平级调薪,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党组织前置审议、董事会决策。
(三)非常规调薪:重大贡献、重大荣誉、违纪处分等情形,不受年度上调
频次限制,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并专项披露理由。
第十八条兼岗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兼岗执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发。
第六章薪酬核算与发放
第十九条薪酬核算
(一)绩效工资:按月预发;
(二)年绩效奖:年绩效奖=(月度绩效工资基数×12+年绩效奖基数)×年
度综合考核结果-月度绩效工资基数×12,严格按业绩考核结果兑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Σ任期激励额度×任期综合考核系数(系数区间0-
1);
(四)年度、任期考核按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薪酬发放时间
(一)月度固定薪酬、绩效工资当月20日发放,遇节假日提前至最近工作日;
(二)年绩效奖于年报披露及绩效评价后次年兑付;
(三)专项激励项目验收合格后发放;
(四)任期激励延期支付:任期结束后第一年付50%,第二年、第三年各付
25%。
第二十一条离职薪酬结算
(一)办结离职手续后开展薪酬结算;
(二)固定薪酬、福利津贴按实际出勤核发,可确定的浮动薪酬一并结算,暂无法确定的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支付时间;
(三)多发放薪酬按未出勤天数扣回;
(四)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激励按任期考核及离职原因结算、止付或追索;
(五)涉及需披露的离职薪酬结算按规定披露。
6第二十二条止付与追索
(一)财务追溯重述时,重新核定绩效及任期激励,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违法违规、造成公司损失或负有过错的,可减发、停发未付薪酬及任期激励,并追回已发放部分;
(三)止付追索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建议,党组织前置审议、董事会决策后执行,及时披露。
第七章工资总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资总额界定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纳入公司整体工资总额,包含固定、浮动、福利津贴、中长期激励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二十四条工资总额预算与控制
(一)每年编制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总额预算,纳入公司总预算;
(二)总额与公司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联动;
(三)按公司工资总额激励制度执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
第八章审批流程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审批流程
薪酬确定、调整、结算、止付追索等事项,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党组织前置审议、董事会决策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
严格按照监管准则披露:
(一)披露薪酬管理制度、决策程序、定价依据;
(二)年报披露现任及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税前薪酬总额及构成;
(三)披露考核依据、业绩完成、递延支付、止付追索情况;
(四)披露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薪酬及关联方取酬情况;
(五)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履职、绩效及薪酬情况;
(六)薪酬方案、调整、追索等重大事项及时临时披露。
第九章薪酬保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薪酬保密
7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薪酬保密义务,如对薪酬存在疑问,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人力资源部咨询。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
(一)党组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程监督;
(二)独立董事对薪酬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三)接受股东监管及社会公众监督问询。
第十章董事薪酬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仅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领取其他薪酬;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三十条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职务的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体系执行,不重复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党组织前置审议、董事会决策、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按规定对外披露。原有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如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会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解释,报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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