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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股份:曙光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1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2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

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离职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

及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

3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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