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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醋业: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6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0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控制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经

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

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置审计部门,配备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独立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必备的审计、会计、计算机和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及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

(二)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各项内部审计工作。

需委托外审的事项,报经董事长批准后,由采购部门确定外审机构签订协议,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审计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决算编制、资产

质量、经营绩效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四)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投资控制、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绩效及重大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

(八)协调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配合国家审计

机关开展工作,并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九)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对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在履行其职责时,具有如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被审计

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核

查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情况,调阅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合同、审批记录等文件资料;

(三)列席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预算执行、重大投资等重要会议;根据审计需要可召集专项审计会议,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四)检查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进行技术鉴定;

(五)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访谈,并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或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重大资产损失或舞弊行为,有

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于24小时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长书面报告;

(七)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要经济资料的,经董事长书面批准后,可采取封存措施,封存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八)提出改进管理、完善内控、提高效益的审计建议;对审计发

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整改结果;

(九)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

的单位及个人,依据审计结果提出问责处理或移送监察部门的建议;

(十)董事会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审计部门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或经董事长/审计委员会批准的专项审计指令执行审计任务;重大审计计划调整需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二)常规审计应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书面审计通知书。对于特殊

审计业务(突击检查、监管机构要求紧急审计、存在重大风险需立即介入等),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内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完成审计任务;

(三)根据审计计划和目的,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和应用适当的审计程序,通过检查、观察、访谈、函证、数据分析等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现场发现的问题应形成工作底稿并由被审计单位确认;

(四)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被审计单位对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对重大审计项目开展后续审计,被

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审计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审计部负责跟踪核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行为的,公司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

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发生打击报复行为的,公司必须及时严肃查处。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应

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给予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不完整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的;(四)拒不执行生效的审计结论、审计决定的;

(五)对内部审计人员或反映问题的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重大条款释义时应报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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