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用于委托理财,从而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仅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六条理财产品原则上须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第七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
第八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应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已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委托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委托理财产品应当与闲置自有资金
委托理财有效区分,分别适用以上审议标准。
第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八条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和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的合理预计;(二)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受托方
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核评估;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
(三)负责公司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的签署、资金划转等相关工作;
(四)在理财业务进行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台账,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并及时取得相关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六)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等文件的归档保存;
(七)负责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提供就委托理财审议及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如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本金安全的情况,财务部
门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必要时由财务负责人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委托理财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
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每年年末或根据理财产品的实施周期,对委托理财进行全面盘点,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须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意见,并根据法律法
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按照对应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实施期间,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六章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主进行核查,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在公司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