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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钢宏兴: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关于酒钢宏兴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17 查看全文

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资料。

本所亦根据规定的要求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及

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贵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我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下列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1.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9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等有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股东,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1.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2.召开时间: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2年9月16日14点30分;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16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6日14点30分在甘肃省嘉峪

关市酒钢宾馆八楼会议室举行,由董事长张正展先生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34368736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8727%。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59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79%。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4436333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9806%。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436942978票同意669040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代

表的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057%。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大会表决,选举张正展先生、杜昕先生、马鼎斌先生、郭继荣先生、赵浩洁女士和郑跃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2.01张正展344341318299.9936是

2.02杜昕344341318099.9936是

2.03马鼎斌344341318099.9936是

2.04郭继荣344341318099.9936是

2.05赵浩洁344341618099.9936是

2.06郑跃强344341318099.9936是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大会表决,选举李闯先生、田飚鹏先生和贾萍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3.01李闯344341318199.9936是

3.02田飚鹏344341318699.9936是

3.03贾萍344341618099.9936是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经大会表决,选举李月强先生、岳宏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4.01李月强344341618099.9936是

4.02岳宏梅344341318099.9936是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的议案依照法定程序获得通过,没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上述法律事项而出具,并未涉及其他法律事项。本所同意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同意贵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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