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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股份:华泰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27 查看全文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流程,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与经营连续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因

任期届满、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原因导致离职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规范离职全流程管理;

(二)平稳过渡原则:确保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决策流程及治理结构稳定性;

(三)权责对等原则:明确离职人员的移交义务、后续责任及公司追责追偿权利,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四)公开透明原则:按规定及时、准确披露离职相关信息,接受股东及监管机构监督。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以下情形:

(一)任期届满未获连任;

(二)主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三)股东会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被依法解除职务;

(五)其他导致职务终止的合法情形。

第五条辞职程序与生效条件

1(一)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明确辞职原因、生效时间

及未结事项说明,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若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比不符合规定,原董事应在改选后的董事就任前,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报

告之日起生效,具体程序可参照其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约定执行。

(三)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

离职人员的职务、离职原因、离职生效时间、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及对公司的影响等信息。

第六条解除职务程序

(一)股东会可依法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依法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依法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规定期限;

3.对所任职企业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自相关情形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5.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任职,

期限未满;

6.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任职情形。

(三)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的,被解任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聘任合同约定要求公司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章离职移交与审查程序

第七条移交义务与内容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应与继任者或董事

会指定人员完成全面工作移交,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二)移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1.任职期间形成或保管的公司文件、印章、证照、合同协议等纸质及电

子资料;

2.数据资产、系统账号、工作邮箱及相关操作权限;

3.未了结工作事项清单、进展说明及后续推进方案;

4.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内幕信息的相关资料及保密责任告知文件;

5.公司配备的办公设备、财务账目及其他公司财产。

第八条离任审查与审计

(一)公司应对离职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涉

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专项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

(二)若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财务决策等关键事项,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应启动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离职人员应全力配合审查与审计工作,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离职后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忠实义务与保密义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3年内持续有效,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对任职期间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内幕信息等的保密义务,不因离职而解除,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补偿、股份增持、竞业限制等),不因离职而免除,离职人员应继续履行;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未按方案履行的,公司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离职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任期内及离职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司法强制执行、继承等法定情形除外);

(三)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

3《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终止;公司发

现相关违规行为的,有权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五章追责追偿机制

第十三条离职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启动追责程序:

(一)未按规定完成工作移交,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开承诺;

(三)违反忠实义务、保密义务或股份转让限制规定;

(四)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情形。

第十四条追责程序

(一)公司发现追责情形后,由董事会牵头组织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及追责方案;

(二)公司应向离职人员发出追责通知,说明追责依据、事实及要求;

(三)离职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等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有权要求离职人员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公司其他内部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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