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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2-2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021号

关于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雷雨,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曹晓阳,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柳世伦,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赵佰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青,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薛有冰,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陶雄华,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查明的事实,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电力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

一、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公司以旗下由同一经营团队控制的广西永盛石油化工

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石化)、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盛能源)、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筑邦)

3家子公司互相作为销售端和采购端,分别与中油海能(大连)石油

化工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展闭环贸易。上述贸易货物未发生真实流转,相关资金形成闭环,不具有商业实质,所形成的业务收入和成本不真实,导致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3542363462.84元、虚增营业成本3552059114.29元,分别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13.39%、14.07%。

二、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对子公司永盛石化、恒润筑邦、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多记营业收

入3286194800.58元,多记营业成本3286194800.5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5%、30.16%,构成虚假记载。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已对上述数据进行了调整。

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综上,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相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2时任董事雷雨、柳世伦、赵佰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曹晓阳,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青,时任独立董事薛有冰、陶雄华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曹晓阳,时任董事雷雨、柳世伦、赵佰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青、时任独立董事薛有冰、陶雄华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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