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行为,加强规范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融资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指从企业外部筹集资金并负有偿还义
务的行为,不包括总分公司周转金、内部借款、基金业务。
第三条公司及各企业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合理匹配融资规模、聚焦主业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
第四条融资行为涉及担保的,按照《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融资管理体系建设
第五条公司对各所属企业融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制定融资管理相关规定。
(二)将年度融资计划纳入预算管理。
(三)对各企业的融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融资监管职责。
第六条公司各所属企业是本企业融资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
责包括:
—1—(一)制定和完善融资管理制度。融资管理制度要明确本企业融资事项管理专门机构及工作职责、融资决策事项、企业融资权限等内容,构建“借、用、管、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融资管理体系。
(二)制订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应当根据资金需求进行编制,具体包括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资金用途、债务结构、财务状况及对未来收益的影响等内容。
公司各所属企业要加强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部”)是公司融资行为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订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公司年度融资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审核所属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并协助落实。审核需要公司审批的融资事项并提出审核意见。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公司的融资工作,对所属企业的融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检查。
(二)规划发展部(以下简称“规划部”)负责审核公司年度
融资计划中的项目融资与年度投资计划是否匹配,向公司提供项目融资方面的可行性建议,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办理与融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经营管理部/法人治理部(专职董监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营部”)负责审核公司年度融资计划中的融资与年度经营
计划是否匹配,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办理与融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四)法律风控部(以下简称“法律部”)负责加强融资领域
—2—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负责管理融资相关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等,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办理与融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授信管理
第八条根据当前金融机构的授信原则,公司及各企业应积极协
调金融机构给予授信额度,争取优惠的授信条件。
第九条对于从金融机构取得的授信额度不设限额管理。
第十条对金融机构统一给予公司的授信额度,公司财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系统内进行调剂。
第四章融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融资按年实施计划管理,融资计划包括融资发生
额、融资净增加额和年末余额,每年四季度各企业编制下一年度融资计划,提交公司财务部审核,公司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审批融资计划后审定各企业年度融资计划。
第十二条年度融资计划审批程序:
(一)公司年度融资计划,由公司财务部汇总编制后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并提请出具股东大会决议。
(二)各企业年度融资计划,由各企业提出年度融资计划申请,逐级上报公司审批。
第十三条各企业上报年度融资计划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融资计划请示文;
请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融资计划测算依据、融资计划落地渠
道及可行性、融资产生的担保需求、涉及反担保的应同时提供反担
—3—保的情况说明、还款计划及偿债能力的说明,以及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年度融资预算数应与年度融资计划保持一致。若各企
业发生的年度融资额度超出批复的年度融资额度的,应当按第十条履行年度融资额度调整审批。
第五章融资事项管理
第一节间接融资管理
第十五条间接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开立承兑汇票、银行借款、信
托借款、保险债权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
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资金需求及各间接融资方案的优劣,选择有利于公司的融资方案。
各企业不得进行公司外部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除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外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及各企业年度融资额度范围内间接融资事项不
需再上报审批,按公司及各企业内部制度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年度融资计划外间接融资事项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财务部提出融资申请,按内部
制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提请出具股东大会决议;
(二)各企业的融资事项需逐级上报审批。各企业向公司提出
融资事项申请,由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4—第十九条间接融资事项涉及担保的审批,参照公司《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在办理间接融资事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融资事项请示文;
(二)具体的融资方案,融资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融资机构、金额、期限、担保、利率、还款计划等;
(三)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复同意的融资文件的约定用途
使用资金,配合金融机构贷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利率水平应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如有需要,利率水平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公司需提供担保的,则需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二节直接融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直接融资指发行债券、股票等融资方式,各企业开
展直接融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条件下,根据国资监管机构、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债券融资分债券注册和债券发行两个阶段进行管理。
(一)债券注册的审批程序
1.公司债券注册的审批程序:
(1)公司财务部申请开展债券注册工作,并形成债券注册方案,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履行公司相应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并提请出具股东大会决议;
—5—(2)向债券监管部门提交债券注册申请。
2.各企业债券注册的审批流程:
(1)各企业按其内部制度规定开展债券注册申请工作,并形成债券注册方案;
(2)各企业内部审议债券注册方案后向公司申请注册债券,经公司财务部会商有关部门,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履行公司相应审批程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提请出具股东大会决议;
(3)各企业根据公司审批意见提请出具企业股东大会决议;
(4)各企业向债券监管部门提交债券注册申请。
(二)债券发行的审批程序:
债券注册批复后,正式发行债券前,公司按相关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根据资金计划及已选聘中介机构提供的发行方案择机发行债券。
各企业正式发行债券前,需向公司提出债券发行申请,经公司内部制度审批同意后正式发行。公司授权各企业审批债券发行申请的,按照授权书授权事项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或各企业发行债券后,发行金额计入该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内。
第二十六条债券发行企业应按照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该项资金。
第六章融资项目金融机构选聘管理
第二十七条融资项目中债券涉及的金融中介机构应按照下列方
式选聘:
—6—由财务部提出选聘金融机构申请(含选聘方案),经财务部、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证券部”)、经营部审核报公
司相关分管领导及总裁、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实施选聘。
金融机构的选聘由公司财务部会同证券部、经营部对金融机构
递交的方案进行评分选定。金融机构选聘工作完成后,由财务部将选聘结果按前述规定完成审批流程后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并签订合同开展服务。
第七章融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各企业应定期对融资风险进行评价。融资风
险的评价方法主要是测算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
贷款结构(长短期贷款比例)等指标,从不同角度反映公司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和安全状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各企业应在日常的理财活动中,对融资业务
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予以规范化管理,以达到防范融资风险的目的,需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投资的需要决定融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
(二)合理安排债务的期限结构,使资金的流动能力及盈利能力相配合;
(三)选择适当的融资结构;
(四)制订明确的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
(五)债务融资到期前,及时组织资金或采取相应措施归还到期债务;
—7—(六)定期分析负债及债务风险情况,并积极采取措施以规避风险。
第三十条公司及各企业必须审慎选择融资方式,并结合融资风险评估,确定合理的融资成本。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各企业出现融资风险事件应及时上报,并采
取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更大损失。融资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逾期偿还本息、发生融资纠纷等。
第八章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企业应于每年1月上报上年度融资额度执行情况,其执行效果酌情计入各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三条各企业隐瞒企业偿债能力或未做好偿债计划,需公
司给予偿债资金支持的,在对各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酌情扣分。
第三十四条各企业在融资活动中因逾期偿还本息、发生融资纠
纷等行为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年度经营业绩考评时按公司经营部下发的考核评价要求进行扣分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资监管机构、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全资、控股、实际控
—8—制子企业及代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所属企业制定本制度的,需通过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设有董事会的所属企业应由所属企业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执行。原《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2024〕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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