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董事会在事先充分听取公司党委意见情况下,依法自行或者经过有关报批手续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章程确定的范围内,按照有关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如下标准,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3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之外的
对外担保以及第五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之外的财务资助(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
4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未达到“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规定,制定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公司对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和审议程序将严格依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执行。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含500万)的捐赠事项。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可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第八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
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5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党委会提议时;
(七)总裁提议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经办的重要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按相关审议权限将有关提案
6提请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同意后,交董事会秘书初审;董事
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提案初审通过后转呈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至少十日和二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或短信、微信等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7(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二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8议。
第十六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事项;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由会议主持人向董事会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9(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一般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年度董事会必须以现场会形式举行。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微信、QQ、电
子签名软件等方式提交的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10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
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
11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三条除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
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12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
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公司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应清晰,授权不能影响和削弱董事会权利的行使。董事会不得全权授予下属专业委员会行使其法定职权。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完善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审议内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八条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
13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
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九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
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会议议程;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情况;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4第三十一条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
证券部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会议的通知情况;
(三)会议应参会董事人数、实际参会董事人数、授权委托人数(如有);
(四)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五)说明经会议审议并表决的议案内容,并说明表决结果;
(六)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七)其他应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15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
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
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能股发〔2024〕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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