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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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5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12月15日15:00,本次股东会于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飞云路6号GIG国际金融中心公司18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上午9:15至9:25,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8日(星期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合计46,894,34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1,465,710,722股的3.1994%。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873,06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27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021,2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1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431人,代表股份46,894,3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994%。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股份1,873,068股;通过网络投票429人,代表股份45,021,272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控股子公司广投桥巩能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来宾新能源数据中心及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人会议议程的议案共1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 (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关于控股子公司广投桥巩能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来宾新能 总投票情况 42,986,480 3,518,880 388,980
1 源数据中心及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42,986,480 3,518,880 388,980
上述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1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广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广投正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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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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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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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8M
经办律师:
卢旺盛
潘莹
董宇恒
20V年(7月 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