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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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
司委托,指派孙健、孙晨炜律师出席见证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
于2023年1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ppt://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向全体股东通知了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集人和召开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
议,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告知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登记方式以及会议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事项,并说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上述通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通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月19日在甘肃省武威
市凉州区发放镇沙子沟村公司办公楼2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永先生主持。
(三)公司接受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现场
会议召开当日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现场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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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0人,共代表公司股份1230974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18.494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
1/02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565%,均为2023年1月1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
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
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18人,代表公司股份12897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377%,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
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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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网址:http://vote.sseinfo.com),以记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公告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
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
计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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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制订董事报酬的议案》;
(三)《关于制订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四)《关于制订监事报酬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回购焦炭生产线改造资产的议案》;
(六)《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七)《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八)《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第(一)项议案为特
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第(五)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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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荣华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晨炜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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