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与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工作规程
第四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公司总会计师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1-定。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
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以书面意见形式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九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一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2-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报内容。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规程中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
-3-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