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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高电气: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平高电气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ZHONGTIAN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十七层 Add: 17/F,Yingu Mansion,9 West Beisihuan邮编:100190 Rd.,Beijing 100190,CHINA电话:(86-10)62800408 Tel:(86-10)62800408

传真:(86-10)62800409 Fax:(86-10)62800409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26]PG-001号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天”)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材料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众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1-平高电气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众天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将审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题,公司已于2026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决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3日,并决定于2026年5月19日上午9点30分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东路22号公司本部召开现场会议。

-2-平高电气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及沪港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执行。

经众天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提前予以了公告通知,现场会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公告一致。

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上午9:30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东路22

号公司本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孙继强先生主持。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东的权利。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068人,代表公司股份6749054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7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562314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4%。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股份-3-平高电气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562069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1.42%。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4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65人,代表股份112591242股,均为中小股东,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0%。

众天律师认为,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671322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99.4690%;反对股份数3400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5038%;弃权股份数18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4-平高电气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数的0.0272%。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6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该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674331965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99.9150%;反对股份数39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579%;弃权股份数18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271%。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671305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99.4666%;反对股份数3404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5044%;弃权股份数19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29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该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5-平高电气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674342665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99.9166%;反对股份数3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563%;弃权股份数18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271%。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计划的议

该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674317665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99.9129%;反对股份数43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639%;弃权股份数15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2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248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90%;反对4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25%;弃权15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1385%。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6-平高电气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674062107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99.8750%;反对股份数57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857%;弃权股份数264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3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992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25%;反对57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26%;弃权264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2349%。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674158507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99.8893%;反对股份数50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750%;弃权股份数240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357%。

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众天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7-平高电气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众天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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