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农发种业_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成都南京西安广州香港东京多伦多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写字楼1座22层

邮编:100004电话:010-65906639传真:010-65107030

网址:http://www.east-concord.com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农发种业”)之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2025年10月21日出具了《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33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重新提及之事项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结论,如《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之外,与《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此外,本次发行报告期相应更新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9月(以下简称“报告期”)。

7-3-1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

下:

7-3-2第一部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答复

一、《问询函》第1题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40696.1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国拨资金专项应付款和补充流动资金。2)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农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华农资产,其中,中国农发集团拟认购金额为30696.11万元,华农资产拟认购金额为10000.00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相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

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规则的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9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相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符合相关规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9条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及其资金来源的规定如下:“发行人应当披露各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均已出具《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1、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

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资金来源

7-3-3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其认

购的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2、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

方式出资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

3、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9条相关规定。

2、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本次认购程序符合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会批准:(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第十八条规定:“股东会就发行证券作出的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第二十条规定:“股东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股东会对引入战略投资者议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表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三)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1)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2025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7-3-4针对本次发行,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出具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已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取得独立董事专项意见,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2)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程序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经参会股东逐项表决,上述各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特别决议通过,相关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已经就本次发行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

(3)本次发行已获得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农发集团的批准2025年8月12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农发集团出具《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中农战略发(2025)261号),同意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因此,发行人已经就本次发行履行国有资产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规则的监管要求

1、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082198663股,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情况如下:

7-3-5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中国农发集团13066315412.07%

2华农资产496191344.59%

3中垦公司25025000023.12%

合计43053228839.78%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5.14元/股,发行数量为79175306股,其中中国农发集团认购59720054股,华农资产认购19455252股。

按照上述股票数量测算,不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161373969股,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中国农发集团19038320816.39%

2华农资产690743865.95%

3中垦公司25025000021.55%

合计50970759443.89%

华农资产及中垦公司为中国农发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农发集团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39%,通过全资子公司华农资产、中垦公司分别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95%、21.55%,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43.89%,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规则的监管要求

(1)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

7-3-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发行后,中国农发集团、华农资产、中垦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3.89%,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华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调整。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已批准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可免于发出要约。同时,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已承诺所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中国农发集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华农资产为中国农发集团全资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已承诺所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

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3-7因此,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认购本次发行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2)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针对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中国农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华农资产、中垦公司已分别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等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因此,中国农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华农资产、中垦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根据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分别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函》,自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期间内,中国农发集团、华农资产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不会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减持公司的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也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符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后,中国农发集团、华农资产、中垦公司相关股份锁定期限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3-8二、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与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签署的《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华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和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函,并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9条规定逐条进行核查,核实本次认购对象及其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等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以及中国农发集团《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中农战略发(2025)261 号)等文件,核实本次发行的相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获取并查阅中国农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华农资产、中垦公司出具的说

明、确认函及承诺函等,核实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相关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中国农发集团、华农资产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并已出具认购资金来源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董事会审议并取得独立董事专项意见、以及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取得实际控制人中国农发集团的批复意见。本次发行后,中国农发集团、华农资产、中垦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43.89%,相关股份锁定期限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9条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7-3-9(1)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

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

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中国农发集团、华农资产已出具相关说明及确认函,确认其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

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及其他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2)认购对象应当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

(三)不当利益输送。

根据中国农发集团、华农资产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等事项的承诺函》,中国农发集团、华农资产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3)认购对象的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的,应当

穿透核查至最终持有人,说明是否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持有中国农发集团100%股权,中国农发集团直接持有华农资产100%股权,因此中国农发集团、华农资产均不属于“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亦不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

(4)中介机构对认购对象进行核查时应当关注是否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

员入股的情况,是否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并出具专项说明。

中国农发集团由国务院国资委100%控股,华农资产由中国农发集团100%控股,不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保荐机构已出具《关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核查专项说明》,本所已出具《关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核查专项说明》。

7-3-10(5)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竞价方式确定认购对象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

情况报告书中披露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

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为中国农发集团、华农资产,不属于以竞价方式确定认购对象的情形。

(6)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信息披露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是否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及本所律师已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7-3-11第二部分法律事项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情况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尚待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依法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未发生变化,为中国农发集团及华农资产。

四、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质性条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发行人独立性

7-3-12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均独立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等业务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七、发行人的股东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设立及历次股本变更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方式变更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2025年10月31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经营范围变化如下: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作物种子经营;农药批发;农药零售;

水产苗种生产;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产品的

湖北种子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中草药种植;肥料销售;化肥销售;水产品批发;农业机械销售;农、林、

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工程和

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7-3-13(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资质变更

发行人及子公司主要业务资质情况变化如下:

锦绣华农在已取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E(农)农种许字(2017)第0034号)基础上增加生产经营范围,并换发取得新证。企业名称为锦绣华农,生产经营范围为稻、油菜、芝麻,生产经营方式为进出口,有效区域为湖北省,有效期至2027年8月28日。

山东颖泰已换发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鲁)WH 安许证字〔2025〕

150007号”,企业名称为山东颖泰,许可范围为2-硝基甲苯3万吨/年、3-硝基

甲苯2500吨/年、4-硝基甲苯1.75万吨/年,有效期2025年8月8日至2028年8月7日。

河南农化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为“容 15 豫 J05559(25)”,设备种类为压力容器,设备类别为固定式压力容器,设备品种为第二类压力容器,设备代码为 215037Q4420250000,产品编号为 FE25-2-10605。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业务资质未发生变化。

十、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别经营不同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三)关联交易及公允性

7-3-14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公允性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并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发行人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

等决策程序,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主要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

(1)自有房屋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2025年10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情况未发生变化。

(2)以租赁方式使用的房屋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2025年10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第三方(不包括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的租赁)承租房屋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2、机器设备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机器设备之账面价值为222765919.03元。

7-3-153、在建工程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97188612.82元。

(二)主要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2025年10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变化如下:湖北种子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原证书编号为武新国用(2010)第029号)申请换发新证,新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鄂(2025)武汉市东开不动

产权第0039818号,权利人为湖北种子,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

坐落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三路27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5204.5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截止至2060年3月16日。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其他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2、土地经营权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2025年10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3、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2025年10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情况未发生变化。

4、公司对外流转的土地经营权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2025年10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外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7-3-165、商标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2025年10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商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6、专利及著作权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2025年10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专利及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7、域名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2025年10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

8、植物新品种权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2025年10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的租赁情况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2025年10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资产的对外租赁情况(不包括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的租赁)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情况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2025年10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情况

7-3-17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至2025年10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债权债务

1、重大合同

(1)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情况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尚在有效期内的合同金额超过5000.00万元的借款或授信合同变化情况如下:

借款金额借款方贷款方合同编号借款期限担保方式担保合同(万元)贵粱中信银行股(2025)遵银最高额保《最高额抵押2025.9.17-份有限公司流贷字第7478000.00证、最高额合同》《最高农业2026.9.16遵义分行33103号浮动抵押额保证合同》建京前2022中国建设

华垦年贸服字第35000.02025.7.31-银行北京无担保无担保

国际0006号-20202026.7.11前门支行

408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尚在有效期内的合同金额超过500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情况未发生变化。

(2)主营业务合同

A、采购合同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尚在有效期内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的采购合同情况未发生变化。

7-3-18B、销售合同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尚在有效期内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的销售合同中,华垦国际作为供方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需方签署的“HK-24GD11MOP076”号协议已履行完毕,除此以外,其他销售合同情况未发生变化。

C、工程合同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尚在有效期内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的施工合同情况未发生变化。

2、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4、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38467744.07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往来款、股权减资款和业绩承诺补偿款等。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为113230924.30元,其他应付款主要由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组成。

7-3-19(3)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

发展需要而产生,合法、有效。

(二)对外担保合同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外担保合同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已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已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将股东大会更名为股东会、取消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未发生变化。2025年9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7-3-20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取消监事会并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十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计取得政府补贴9485618.81元。除此以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等标准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等标准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途合法。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十一、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7-3-21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超过1000万元的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仲裁案件。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新增行政处罚情况。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重大法律问题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7-3-22(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汪冬

经办律师:

杜国平邢飞

签署日期:年月日

7-3-23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