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九届八次董事会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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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相关中心/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依照本办法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并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及时将申请文件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并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对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并通知申请部门。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妥善归档保管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
续追踪事项进展,并及时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向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通报事项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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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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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申请单位申请人申请日期
申请事由□暂缓□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所涉文件类型□临时报告□其他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
所涉信息类型□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其他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
□是□否□是□否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相关部门会签意见(如适用)年月日董事会办公室审查意见年月日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年月日董事长审批意见年月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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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身份证所所在内姓名或名件号码在单位职联知悉知悉知悉幕内幕登
序称(自然登/或统单与上务/系内幕内幕内幕信信息记号人,法记一社会位/市公岗电信息信息信息息所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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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
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任何信息,依法履行内幕知情人保密义务;
3.本人/本单位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泄露或使用该等信息;
4.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月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