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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793
受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
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及《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年12月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2022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人等。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投票,2022年12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2022年12月23日9:15-15:00。
5、2022年12月23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南昌航空城会议中心
洪都航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航空城大道洪都集团南门)现场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兼
总经理曹春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2年12月16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份共计345,366,420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8.1605%。
3、除与会股东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及本所律师,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源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进行了审议,没有提出新的临
时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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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都航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结果。同时,本次股东大会根据相关规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股份的股东,下同)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6、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暨资产处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333,62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反对32,8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333,62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反对32,8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333,62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反对32,8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333,62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反对32,8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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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加团
经办律师:李丽李丽
富皓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