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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都航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3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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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1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

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2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进行决策的方式包括召开提名委员会会

议、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等。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至少提前五天送达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款通知的要求。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3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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